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37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7月29日下午2時4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1日
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參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及貸還款交易明細表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楊銘仁
法官 劉定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