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簡字第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蔡興諺
       戴振文
被   告  吳政翰
       吳康惜
       吳佳慧
       吳佳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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