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588號
原   告  吳子偉
被   告  高家寶
法定代理人  高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8月26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未經合法送達,故本件有必要命再
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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