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小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小字第17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許冠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8年度花小字第17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新店區,有戶籍資料可參,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至原告所陳之花蓮縣秀林鄉秀林村14鄰民享43號,被告
於起訴前之民國107年9月25日業已遷出,故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方毓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