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簡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5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賴錫治
       賴慶山
       賴錫茂
       賴鈺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參仟壹佰肆拾參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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