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小字第4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花小字第4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靖凱
被   告  傅菊珍
上列當事人104年度花小字第4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5月2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林鈺明
    通 譯 王筑瑩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618元,及自民國(下同)96
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
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林鈺明
法官沈培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法院書記官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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