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124號原告 蔡志鳴 被告 周定宇
(原名5樓
周佳鴻 )上列被告周定宇(原名周佳鴻)因傷害案件(110年度審簡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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