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0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055號聲請人 童媚鈴 (即 童恩賢 之繼承人)
童媚慎 (即童恩賢之繼承人)
童翠瑾 (即童恩賢之繼承人)
童貴聰 (即童恩賢之繼承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郁玟 共同代理人 巫家佑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46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09年8月15日(週六),因為例假日而順延於同年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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