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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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0四號
原告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送達代右當事人與被告誠信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九萬二千七百三十三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費用四十五元,尚應繳納裁判費用九萬二千六百八十八元。
二、郵票三十四元,十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