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基簡字第22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7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繼業附錄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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