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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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86號聲請人 余月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秋香黃雲卿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秋香、黃雲卿間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3日及5月11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補正,聲請人合法收受通知,惟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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