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1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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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1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14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蘇寧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捌拾叁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蘇寧偉於民國95年3月10日向債權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49,483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
(二)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