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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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86號原告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旻鴻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被告 蔡玫華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①變更後訴之聲明所載利息之計算方式;②兩造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事件之歷審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應於105年10月3日前提出書狀,繕本逕寄對造)。
三、被告應補正下列事項:原告法定代理人被訴刑事案件之案號與進度(應於105年10月3日前提出書狀,繕本逕寄對造)。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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