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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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394號聲請人一五一絲綢織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德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聲請狀附表所示支票,不慎於民國106年5月17日遺失,業已通知付款人止付,爰依法聲請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106年5月25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以發票人一五一絲綢織品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義為通知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確認票據號碼AF0000000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金額記載,聲請人已於106年5月3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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