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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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4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乙○○係甲○○之配偶,兩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嗣乙○○酒後於民國98年11月26日晚間11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鄉○○○路○○巷14之1號9樓住處內,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甲○○,致甲○○受有腹部瘀傷之傷害。案經被害人甲○○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經查,上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甲○○與乙○○達成和解後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甲○○於99年6月21日提出於本院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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