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8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己○聲請人即債權人丁○○聲請人即債權人甲○○聲請人即債權人戊○○
號6樓聲請人即債權人乙○○聲請人即債權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捷報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狀底之蓋章(全體聲請人皆要蓋章)。
二、請釋明六位聲請人各別正確之請求金額(附表欠薪合計318,
422加資遣費合計103,358不等於附表上之合計欄金額349,204)。
三、請求以支付命令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與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不合,不應准許,請具狀撤回。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