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299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桃簡字第29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桃簡字第29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垂祿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47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垂祿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邱垂祿未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擅自在桃園縣○○鎮○○路○段515、517號後方搭建鋼骨鐵皮造一層,高度約5公尺,面積約800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於完成約百分之七十時,經桃園縣政府工務處於99年06月22日派員稽查認定屬於實質違建而張貼公告通知應立即停工,並於99年07月22日前補照完畢,因屆期並未完成補照,乃於99年08月04日及同月17日派員執行強制拆除完畢。邱垂祿竟基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之犯意,於99年08月24日上開實質違建經拆除完畢後至99年08月24日間之時段內,在上開地點違反建築法之規定,重建鋼骨、鋼架、鐵皮造一層,高度約7公尺,面積合計約1000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物。於完成約百分之七十時,經桃園縣政府於99年08月24日派員複查時發覺。案經桃園縣政府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坦承前開違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之事實,並有桃園縣政府99年09月09日府工違字第0990353674號函、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稅籍證明書影本02份、於99年06月22日所發桃園縣政府處理興建中違章建築聯合稽查通知單影本01份、該通知單公告情形與執行拆除情形照片27張、於99年08月24日所發桃園縣政府處理興建中違章建築聯合稽查通知單(複查)影本01份、張貼該通知情形及該違章建物之照片04張、同意自行拆除切結書影本01份可稽。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爰審酌被告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程度,犯罪後為前開自白,態度尚佳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