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小字第48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郭靖雨 即 黃雅靖
郭憶薰
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799元,及自民國10
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900%計算之利息,暨自
109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郭靖雨即黃雅靖於106年11月8日邀同被告郭憶薰擔
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學生就學助學貸款,依約應於階段學
業完成滿一年後開始清償,然被告郭靖雨即黃雅靖於108年6月間
完成學業,依約應開始清償日期為109年7月1日,然其迄今尚積
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違約金未清償,被告郭憶薰
為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
借據、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個人基本
資料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審酌原告
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並未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