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84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強 即 薛力誠 即聚樂烤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8,3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