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758號

原告 李竑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健志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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