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909號
原 告 張素姻
被 告 王郁甄 即壯升材鋼鋁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交付被告進行鐵皮屋翻新工程,原告已
給付工程款新臺幣45萬元,詎被告未按圖施工,又於鐵皮屋
旁之公園亂挖洞遭民眾檢舉後停工,原告已口頭通知終止契
約,爰請求被告償還工程款等語。惟自原告所提出之工程合
約書內容以觀,無從憑認本件工程款項已有債務履行地之約
定。而被告於起訴時,設籍在高雄市○○區○○○路○○○巷
○號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並非本院管轄區
域,則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宜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