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115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358號,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80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民國(下同)99年1月19日將原審判決送達至被告之所在地即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由被告親自簽收。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99年1月27日提起上訴,因上訴狀未附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99年3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分別於99年4月9日送達至被告之居所地(臺北縣○○鄉○○村○○路1之5號)由被告之同居人即其姐 吳雲卿 代為收受,及於99年4月26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之住所地(雲林縣○○鄉○○村○○○路○○號),並寄存於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三崙派出所,均有上開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等存卷可稽。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德民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