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15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435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2月18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