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02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丙○○(債權比例2/3)、甲○○(債權比例1/3)之用意為何,並分別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