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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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志新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張居德 律師 楊雯齡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丙○○、乙○○均自民國玖拾叁年柒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丙○○、乙○○三人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復有羈押必要,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簡源希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