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重更(二)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 律師
張居德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乙○○、甲○○等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殺人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羈押。至中華民國(下同)95年11月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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