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三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
徐曉萍 律師被告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琦玲 被告宮廷餐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聰 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被告甲○○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分,在本院第廿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並應對所提出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欄中有關「李琦玲、陳志聰」為「兼右法定代理人」之記載,表示意見,如屬誤載,則應陳明更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