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89號原告 顧文祥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顧維耀 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 顧連興 (原住彰化縣○○鄉○○○00號、110號)、 顧漢卿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資料勿遮掩)、地籍圖謄本。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