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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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15號原告 廖朝宗 被告 薛日星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