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68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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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宜蘭縣
被 告 甲○○
宜蘭縣
被 告 陳淑眞
宜蘭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20日上午9時48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具狀 陳明 本件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抑或是共同給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