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68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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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宜蘭縣
被   告 甲○○
            宜蘭縣
被   告  陳淑眞
            宜蘭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20日上午9時48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具狀 陳明 本件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抑或是共同給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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