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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