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20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 陳茉嫙 發支付命令
,惟陳茉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
萬參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28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因逢疫情高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將全國疫情升級為第
三級警戒至110年5月28日止。是若疫情因素,原告難以於
本裁定所示之期間補正完成,請儘速致電告知本院書記官(
良股),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