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一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金 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萬零65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