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保險字第1號上訴人 郭建池 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8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5,901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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