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866號原告 黃文傑 被告 許鵬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92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者,均屬之(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04號民事裁定)。原告於起訴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7,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92號刑事卷宗﹝下稱附民卷﹞第5頁),嗣於民國112年8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捨棄請求精神慰撫金,縮減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變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1,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66號民事卷宗﹝下稱本院卷﹞第59頁)。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與上開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子固具狀陳報稱被告行動不便而無法到庭,惟被告未依本院通知釋明其不到場具正當理由,故本院仍認其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任會首而先後邀集會員成立合會如附表一編號甲及編號乙所示(以下分別簡稱為甲會及乙會),有意思得標會員於預定標會期日在紙上書寫會員姓名(代號)及金額,以競標方式決定每期由何人得標而可收取合會金;詎被告於甲會及乙會進行期間,因競選里長失利等因素,財務狀況惡化,明知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遭冒標會員均無投標之意,先後於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所示標會期日,利用其任會首主持開標,部分會員無意競標且會員間彼此不盡熟識,難以確認其他會員真正得標狀況,亦對其有相當信任而不逐期確認得標會員身分之機會,向原告黃文傑等人佯稱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遭冒標會員得標,致原告黃文傑等人信以為真,將各該期會款繳交被告,原告黃文傑因此受有財物上損失,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財產上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1,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陳述。
三、法院的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及第3項復有明定。
㈡本件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本應視同自認。前開事實復經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34號刑事偵審卷宗核閱屬實,自堪認定。
茲被告以詐欺手段使原告交付金錢41,800元,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財產上之所有權,故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就其所受損害賠償41,800元,核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定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㈢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定有明文。茲被告因本件侵權行為對原告應負之債務未定給付期限,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0月20日(見附民卷第1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1,800元,及自111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項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
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曾盈靜附表一:(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合會期間及會數每會金額標息及標制標會期日及場所會員代號(姓名)及已實際得標之情形甲106年4月25日至108年5月25日,共25會。5,000元500元至1,200元,內標制。(即死會會員繳5,000元,活會會員繳5,000元減去當期標息之金額。)每月25日,臺南市○○區○○里○○0○0號。⑴許鵬翔(會首,收取106年4月25日第1期合會金。)⑵ 紅緣 (即 阮紅緣 ,參加1會,尚未得標。)⑶ 武傑 (即黃文傑、 吳春宗 ,參加6會,曾於107年11月25日第20期及107年12月25日第21期得標。)⑷ 陳春祥 (參加3會,各於107年3月25日第12期、107年5月25日第14期及107年6月25日第15期得標。)⑸ 銘燦 (即 陳銘燦 ,參加1會,於106年7月25日第4期得標。)⑹蔡 季蓉 (實際為母親 蔡黃春 ,參加2會,曾於106年12月25日第9期得標。)⑺ 多多 (參加2會,各於106年8月25日第5期及106年11月25日第8期得標。)⑻ 阿忠 姐(參加2會,各於106年10月25日第7期及107年10月25日第19期得標。)⑼ 楊智強 (參加1會,於107年9月25日第18期得標。)⑽ 承瑜 (應係 莊承諭 ,參加1會,於107年8月25日第17期得標。)⑾ 俞璇 (參加1會,於106年6月25日第3期得標。)⑿翊軒(即 王翊軒 ,參加2會,各於106年9月25日第6期及107年1月25日第10期得標。)⒀ 阿德 (即 顏榮德 ,參加1會,尚未得標。)⒁ 櫻桃 (參加1會,於106年5月25日第2期得標。)乙107年6月10日至109年8月10日,共27會。5,000元500元至1,200元,內標制。(即死會會員繳5,000元,活會會員繳5,000元減去當期標息之金額。)每月10日,臺南市○○區○○里○○0○0號⑴許鵬翔(會首,收取107年6月10日第1期合會金。)⑵多多(參加4會,曾於107年10月10日第5期及107年12月10日第7期得標。)⑶銘燦(即陳銘燦,參加1會,尚未得標。)⑷阿忠(參加1會,於107年9月10日第4期得標。)⑸季蓉(即蔡黃春,參加2會,均未得標。)⑹武傑(即黃文傑,參加2會,均未得標。)⑺ 家宜 (即 陳家宜 ,參加1會,尚未得標。)⑻ 麗美 (即 蕭麗美 ,參加1會,尚未得標。)⑼ 月珍 (即 陳月珍 ,參加1會,尚未得標。)⑽ 阿宗 (即吳春宗,參加1會,尚未得標。)⑾ 大姐 (德)(參加3會,均未得標。)⑿ 榮源 (應係 顏榮源 ,參加1會,尚未得標。)⒀樺新(參加1會,尚未得標。)⒁ 裕恩 (參加1會,尚未得標。)⒂光華(應係 劉光華 ,參加1會,尚未得標。)⒃ 小君 (參加1會,於107年11月10日第6期得標。)⒄紅緣(即阮紅緣,參加1會,尚未得標。)⒅阿德(即顏榮德,參加1會,尚未得標。)⒆櫻桃(參加1會,於107年8月10日第3期得標。)⒇ 阿香 (參加1會,於107年7月10日第2期得標。)附表二:(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冒標之標會期日及會期被冒標之會員被告諉稱之標息被害之活會會員詐得金額1107年2月25日甲會第11期 蔡季蓉 (實際會員為蔡黃春)1,200元紅緣(即阮紅緣)1會、武傑(即黃文傑、吳春宗)6會、陳春祥3會、蔡季蓉(實為蔡黃春)1會、 阿忠姐 1會、楊智強1會、承瑜1會、阿德(即顏榮德)1會,共15個活會。57,000元【計算式:活會每會應繳(5,000元-1,200元)×15會=57,000元。】2107年4月25日甲會第13期紅緣(即阮紅緣)1,200元紅緣(即阮紅緣)1會、武傑(即黃文傑、吳春宗)6會、陳春祥2會、蔡季蓉(實為蔡黃春)1會、阿忠姐1會、楊智強1會、承瑜1會、阿德(即顏榮德)1會,共14個活會。53,200元【計算式:活會每會應繳(5,000元-1,200元)×14會=53,200元。】3107年7月25日甲會第16期阿德(即顏榮德)1,200元紅緣(即阮紅緣)1會、武傑(即黃文傑、吳春宗)6會、蔡季蓉(實為蔡黃春)1會、阿忠姐1會、楊智強1會、承瑜1會、阿德(即顏榮德)1會,共12個活會。45,600元【計算式:活會每會應繳(5,000元-1,200元)×12會=45,600元。】4108年1月10日乙會第8期季蓉(實際會員為蔡黃春)1,200元多多2會、銘燦(即陳銘燦)1會、季蓉(實為蔡黃春)2會、武傑(即黃文傑)2會、家宜(即陳家宜)1會、麗美(即蕭麗美)1會、月珍(即陳月珍)1會、阿宗(即吳春宗)1會、 大姊 (德)3會、榮源1會、樺新1會、裕恩1會、光華1會、紅緣(即阮紅緣)1會、阿德(即顏榮德)1會,共20個活會。76,000元【計算式:活會每會應繳(5,000元-1,200元)×20會=76,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