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70號上訴人煌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570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貳拾柒萬玖仟柒佰玖拾陸元捌角,折合新臺幣玖佰拾貳萬捌仟玖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