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6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97年度訴字第2923號、第4229號、第5509號及98年度易字第518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4月24日晚間│97年4月24日晚間│97年7月6日上午││)│10時許│10時許│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4872號│4872號│7122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2923│97年度訴字第2923│97年度訴字第4229││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7年7月28日│97年7月28日│97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2923│97年度訴字第2923│97年度訴字第4229││決││號│號│號││├────┼────────┼────────┼────────┤││確定日期│97年8月18日│97年8月18日│97年11月14日│└──┴────┴────────┴────────┴────────┘┌───────┬────────┬────────┬────────┐│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97年7月6日上午│97年6月12日19時│97年7月7日凌晨││)│某時│7分許│1時30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7122號│26918號│20237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4229│97年度訴字第5509│98度易字第518號││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31日│98年3月27日│98年3月27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4229│97年度訴字第5509│98度易字第518號││決││號│號│││├────┼────────┼────────┼────────┤││確定日期│97年11月14日│98年4月13日│9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