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原告於起訴時,僅提出起訴狀,核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均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起訴關於被告丙○○等二十八人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經本院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曾正耀
法官張兆光法官林鈺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