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被告台灣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
乙○○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丁○○、乙○○、丙○○等人被訴侵占等刑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判決被告等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至被告台灣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部分,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曾正耀
法官張兆光法官林鈺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