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7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2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宣告刑,及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決確定,並經鈞院以97年度聲字第279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上開應執行之刑已逾有期徒刑
6月,原裁定(及判決)依刑法第41條之規定,未為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無不合,惟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之案件,數宣告刑原均得易科罰金,而所定應執行之刑逾有期徒刑6月者,仍得易科罰金;爰依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向鈞院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以數罪併罰之案件,數宣告刑原均得易科罰金,而所定應執行之刑逾有期徒刑6月者,依上開解釋意旨,自仍得易科罰金。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79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裁定等附卷可按。揆諸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聲請意旨,應包含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宣告刑,及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0月均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轉讓第三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95年10月28日晚上8│96年1月30上午7時│96年6月20日下午│96年7月28日││)│、9時許│45分為警採前回溯96│11時10分許│││││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察署│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12604│96年度毒偵字第891│96年度毒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第││││號│號│5823號、5853號│5823號、5853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6193號│96年度桃簡字第1243│97年度易更字第2│97年度易更字第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6年9月29日│96年7月12日│97年5月9日│97年5月9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6193號│96年度桃簡字第1243│97年度易更字第│97年度易更字第2││決│││號│2號│號││├────┼─────────┼─────────┼────────┼────────┤││確定日期│96年11月5日│96年9月3日│97年6月19日│9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