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668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謝崇浯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柒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辯護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7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潘長生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