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甲○○原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6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羅貞元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