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6號原告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戊○○丁○○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5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以同一事由,曾向本院對被告之被繼承人 藍盧純綢 聲請核發91年度羅促字第774號支付命令,該支付命令並已合法送達藍盧純綢,並因藍盧純綢未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而告確定。今原告復以同一訴訟標的,向藍盧純綢之繼承人即被告等為本件請求,顯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依諸前揭法條規定,即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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