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五年度中簡附民字第五七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明康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九十五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三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簡源希
法官戴博誠法官鄧敏雄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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