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25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55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羅人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陸
佰參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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