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169號
原   告 翰京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登輝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吳曼琳 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90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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