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802號
原   告  李凝香 即羅媽媽養生苜蓿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
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7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
告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及正確送達住址,並檢附最新
戶籍謄本到院,該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收狀資料查
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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