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263號
原 告 林靖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盈甄 即 陳秋苓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