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9年度羅簡字第108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被 告 王尚紘
訴訟代理人 王明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108年2
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劉婉玉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合計4,190元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4之1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
二、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捨棄上訴權者。
三、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