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06號
原   告  陳薪仰 即陳薪地
訴訟代理人  林幸郎 律師
被   告  鄭貴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
請原告於10日內陳報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上之
貨櫃屋及屋內設備之交易價額(須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倘逾期
未陳報,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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